拐卖儿童者死刑!?

2015/07/20 观事析理

这几天微信朋友圈里关于拐卖儿童者应判死刑的帖子转发的铺天盖地,不少人对这个建议很是赞同。我想提供一点不同的见解。

从逻辑上说,“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是对拐卖儿童这种行为的一种处置的手段;而所有的处置手段是为着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在这里我们的核心目的在于减少甚至杜绝拐卖儿童这种行为的发生,而并不在于惩治犯罪本身—后者不过是为达成前面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也就是说,对拐卖儿童者判死刑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为了减少拐卖儿童现象这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那么,逻辑上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对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是否是减少拐卖儿童现象的有用的手段,有何利弊?其次,即便有用,是否是最优的手段?

死刑最大的用处在于它的遏制潜在犯罪的震慑力—没有什么东西比生命更宝贵,把最宝贵的东西剥夺用以做惩罚的手段应当是最为有效的。在这一点上,疑义应该不多,也大概是一个人支持死刑最为重要的理由之一。

不过,即便死刑比徒刑必然更有震慑力,它比无期徒刑这种已经极为严厉的刑罚更为有效的程度并不完全清楚-也许并没有太过本质的区别。而在拐卖儿童这一现象中,毁灭性、毫无回旋余地的死刑反而可能有弊端—基本的逻辑是,惩戒的震慑力主要对潜在犯罪有效,而对已经形成的犯罪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太大。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已经犯有拐卖儿童罪行的人因为知道自己没有任何脱罪的机会,反而会对拐卖的儿童更加残忍—不管如何都是一死,就没有必要保留任何的约束了。这样,至少存在着可能性,我们所采取的手段(判死刑)和所要达成的目的(减少犯罪保护儿童)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从另一个方面说,支持拐卖儿童者死刑可能并不始于和其他犯罪行为所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的比较,而更多的缘于主观情感上的诉求,因为人类的进化需要使得人对于儿童有着特殊的喜爱和保护的欲望,也就对于针对儿童的犯罪特别无法容忍。这说不上对与不对,不过想一想做下比较,一个贪腐、玩忽职守建成豆腐渣桥梁的人会致千百人死命,即便他也判得了死刑(很有可能不会),对他的憎恶程度很有可能也比不过拐卖儿童者—所以是否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我们因情感上的主观好恶而引发过度量刑?

总的来说对死刑的态度应该慎重—按我的观点来说,原因也许并不主要在于给犯罪者将来改正的机会,更加重要的是不要冤死好人—死刑让我们没有任何可以补救的机会。我们对社会的复杂性开始有了认识,知道对很多事情其实都很难说百分百的清楚确定,也许免除死刑会让999个恶棍没有早死,但我们的社会已经开始富裕到养得起这些罪恶的人,而一个好人被整个社会剥夺生命—没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惊心动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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